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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增材制造技术协会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四川省增材制造技术协会(Sichuan Association for Additive Manufacturing)。协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四川省。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主要由四川省积极投身于增材制造领域、致力于以3D打印为核心的增材制造技术的研究、开发、制造、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团体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党的重大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坚持社会组织的政治性、社会性、公益性和非营利性,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防范政治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安全风险,发挥社会组织能动作用,积极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助力城乡社区发展治理,服务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发展,助推增材制造技术在四川省内的科学普及、应用以及增材制造产业的发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四川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是四川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和党建领导机关是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本协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党建领导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协会住所设在四川省成都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依法从事增材制造相关领域的研究开发,共同丰富、完善、提升增材制造相关技术及标准;
  (二)依法开展以3D打印为核心的技术普及宣传,组织专家学者进行科技普及和辅导,弘扬科学精神,提高全民科学素质;
  (三)密切联系科技工作者,和省内相关院校合作,协调培养增材制造技术发展的专业人才;建立、协调、发展与国内外相关企事业、标准组织、标准管理机构等的关系,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与交流;优化学术环境,促进学科发展;
  (四)开展技术咨询、技术交流,形成对以3D打印为核心的增材制造技术发展的共识;协调增材制造技术相关产品测试、制造、服务,提升增材制造行业整体配套能力及水平,推动形成完整的产业链条,促进增材制造技术发展;
  (五)搭建信息共享、交流、合作平台,协助协会成员解决发展中遇到的问题,提供决策建议。
    第八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支持3D打印标准,愿意推动增材制造产业化进程;
  (五)遵守协会知识产权政策。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壹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但任期不能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延长任期不得超过1届)。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由秘书长担任,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拔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2年11月11日第二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会员代表大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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